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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机构职能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日期:2019-03-26 11:00   浏览次数:   来源:呼和浩特信访局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的《呼和浩特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呼和浩特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信访局是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信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协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的信访工作。

(二)承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及领导同志交办的信访事项。负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工作。征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向各地区各部门转办、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办理和信访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负责协调督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信访事项。

(四)负责制定信访问题排查化解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分析信访形势,总结经验做法,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五)负责信访改革。负责信访法治化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全区信访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指导全市信访部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培训工作。

(七)负责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督促检查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八)协调信访工作的宣传、信息发布和对外交流。

(九)按照本部门权责清单履行相关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信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政务、会务、财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资产管理、应急管理、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信访工作改革任务。负责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综合分析研判信访形势,提出指导意见。综合协调全局信访业务工作。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草拟有关信访工作政策法规和重要会议所需的综合类文件、材料,开展信访综合工作调查研究。开展信访新闻宣传工作。

(二)复查复核科。负责信访法治化建设工作。加强信访法治宣传,协调推进依法逐级走访、诉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律师参与信访等工作。承担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受理办理向市委、市政府及市直工作部门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筹备召开或指导有关单位组织召开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复核听证会。

(三)网信科。负责受理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来信和通过国家信访局投诉中心、自治区政府主席信箱、自治区和市网上信访渠道提出的信访事项。承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及领导同志批办的来信事项。承办国家信访局、自治区信访局转送、交办的来信和网上信访事项。承担信访咨询、投诉电话工作。向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转送、交办、督办来信来电和网上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统计分析来信来电和网上信访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处理、研究、报送公民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监督指导落实。指导检查全市办信和网上信访工作。

(四)来访接待一科。负责接待处理市党政机关办公大楼的群众来访事项,维护来访接待场所秩序。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违法上访行为。负责报送接访信息及其它群众来访类工作报告。

(五)来访接待二科。负责接待处理市联合接访中心、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区的群众来访事项,维护来访接待场所秩序。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违法上访行为。负责报送接访信息及其它群众来访类工作报告。统计分析工作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承办领导同志批办、转办的来访事项。负责办理国家、自治区信访局转送、交办的来访事项。转送、交办、督办市来访事项。研究制订国家、自治区及全市重要会议或重大活动期间群众来访接待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全市来访接待工作。

(六)督查科。负责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中央、自治区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情况。负责协调、指导全市驻京劝返工作。承担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任务。督查督办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办理工作。管理使用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资金,并做好协调指导工作。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违反信访工作纪律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指导检查全市信访督查督办工作。

机关党总支(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纪检、群团等工作,承担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及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信访队伍培训工作。

第五条 呼和浩特市信访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核定科级领导职数14名(8正〈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信访督查专员1名〉6副)。

第六条 呼和浩特市信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顺意街1号  呼和浩特市信访局 

联系电话:0471-2391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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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呼和浩特信访局
 发布时间:2019-03-26 11:00 浏览次数: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的《呼和浩特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呼和浩特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信访局是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信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协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的信访工作。

(二)承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及领导同志交办的信访事项。负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工作。征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向各地区各部门转办、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办理和信访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负责协调督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信访事项。

(四)负责制定信访问题排查化解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分析信访形势,总结经验做法,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五)负责信访改革。负责信访法治化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全区信访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指导全市信访部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培训工作。

(七)负责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督促检查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八)协调信访工作的宣传、信息发布和对外交流。

(九)按照本部门权责清单履行相关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信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政务、会务、财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资产管理、应急管理、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信访工作改革任务。负责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综合分析研判信访形势,提出指导意见。综合协调全局信访业务工作。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草拟有关信访工作政策法规和重要会议所需的综合类文件、材料,开展信访综合工作调查研究。开展信访新闻宣传工作。

(二)复查复核科。负责信访法治化建设工作。加强信访法治宣传,协调推进依法逐级走访、诉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律师参与信访等工作。承担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受理办理向市委、市政府及市直工作部门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筹备召开或指导有关单位组织召开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复核听证会。

(三)网信科。负责受理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来信和通过国家信访局投诉中心、自治区政府主席信箱、自治区和市网上信访渠道提出的信访事项。承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及领导同志批办的来信事项。承办国家信访局、自治区信访局转送、交办的来信和网上信访事项。承担信访咨询、投诉电话工作。向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转送、交办、督办来信来电和网上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统计分析来信来电和网上信访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处理、研究、报送公民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监督指导落实。指导检查全市办信和网上信访工作。

(四)来访接待一科。负责接待处理市党政机关办公大楼的群众来访事项,维护来访接待场所秩序。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违法上访行为。负责报送接访信息及其它群众来访类工作报告。

(五)来访接待二科。负责接待处理市联合接访中心、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区的群众来访事项,维护来访接待场所秩序。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违法上访行为。负责报送接访信息及其它群众来访类工作报告。统计分析工作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承办领导同志批办、转办的来访事项。负责办理国家、自治区信访局转送、交办的来访事项。转送、交办、督办市来访事项。研究制订国家、自治区及全市重要会议或重大活动期间群众来访接待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全市来访接待工作。

(六)督查科。负责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中央、自治区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情况。负责协调、指导全市驻京劝返工作。承担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任务。督查督办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办理工作。管理使用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资金,并做好协调指导工作。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违反信访工作纪律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指导检查全市信访督查督办工作。

机关党总支(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纪检、群团等工作,承担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及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信访队伍培训工作。

第五条 呼和浩特市信访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核定科级领导职数14名(8正〈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信访督查专员1名〉6副)。

第六条 呼和浩特市信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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