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的六种办理途径了解一下!
《信访工作条例》以《信访条例》关于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的规定为基础,充分吸纳诉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等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结合信访工作领域全覆盖的要求,将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区分六种途径分别予以处理。
(一)政法部门诉访分离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主要适用于政法部门处理相关事项。
(二)仲裁程序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常见的有合同争议和劳动争议等。
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施行)
第五条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党内申诉程序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主要适用于党的机关处理相关事项。
(四)特定行政程序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除列举的集中较为常见的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外,还包括国家赔偿中的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行政强制以及特定类型的申诉、复查(复核、复审、复检)以及信息公开等。
(五)行政履职程序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主要是指确属行政机关法定职责,但无具体强制性处理程序的事项。
此处仅限于“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例如因邻居采光,认为不符合日照采光规定,属于违规高层建筑,要求有关机关进行查处;因小区住户夜间施工,噪音超标,严重影响正常生活作息,要求查处。
对于行政机关其他无具体强制性处理程序的法定职责,如内部安全管理、保密等,则不在此项规定的适用范围。
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信访“兜底”处理
对于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比如对于群众反映的历史遗留问题、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的问题、政策调整产生的问题、无法导入到其他法定途径的问题,以及“三跨三分离”等疑难复杂问题,通过信访“兜底”处理,适用于《信访工作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所有机关、单位。
通过信访“兜底”处理的,《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来源:《信访工作条例辅导读本》